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诉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女,2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潘××,男,29岁,汉族。

原告刘××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殴打。我要求离婚,女儿刘××、儿子潘××归我抚养,儿子潘××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结婚时正处于困难时期,原告现在嫌弃我挣钱不多,就提出了离婚。原告如坚持离婚必须赔偿我一定的经济损失。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近年原、被告因未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双方感情趋于淡化,被告在生活中和原告有打架现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在生活中均需共同维护。原告称与被告离婚,但其举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产生了一定矛盾,尚不足以充分说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吕世克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郭龙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