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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a与被告曾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顾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男。

委托代理人宋a,男。

被告(反诉原告)曾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a与被告曾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曾a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顾a诉称,其与曾a建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现合同已到期,但曾a未全额支付租金。现要求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由曾a返还原承租房屋,支付所欠租金129,623.29元等。

曾a辩称,双方建立租赁关系时,曾约定期限至其不能经营止,为此,其在承租期间对相应房屋进行了改造等,现不同意顾a的本诉请求,并要求顾a赔偿其经济损失450,000元。

对各自请求,双方在诉讼中形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a于2010年12月31日前,自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号承租房屋内迁出;

二、顾a给付曾a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9月21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曾a在承租期间添建的建筑物、装饰物(具体见审价报告)均归顾a所有;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723.11元(已减半收取),由顾a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曾a承担;审价费9,800元由顾a、曾a各半承担(顾a承担部分于2010年9月21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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