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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a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a,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未诉[2010]9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a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涂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涂a伙同罗a(另处),经事先预谋,合骑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至闵行区x镇x号东侧10米处时,由罗a驾车尾随、靠近坐在自行车后座的被害人刘a,坐于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涂a伸手夺取罗左手所持手机,被害人发觉后抓住手机不放,罗即加速行驶,因拖拽导致双方车辆倒地,后涂劫得被害人掉落地上的价值人民币175元的仿LG手机一部后被被害人家人扭获,罗a逃逸。

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涂a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罗a。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同案犯罗a的供述,证人孙a、刘b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及发还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采用强拉硬拽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涂a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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