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a,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被拘留,2010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2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章a至本市闵行区x室孙a住处,欲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将两包白色晶体贩卖给孙a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章a处缴获的55.9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案发后,上述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a、孙a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a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共计55.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章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章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审判员李霞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