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钱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一审原告:史某某。
一审被告:丰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镇镇长。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史某某、一审被告丰县X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其和解内容为: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一次性赔偿刘某某保险款x元(其中包括:刘某某已经支付给史某兰、史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项费用)。刘某某的中国建行丰县支行账号:x。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