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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无锡市奥尔精工电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中科新型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奥尔精工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中科新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奥尔精工电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尔电炉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中科新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陶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科陶瓷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奥尔电炉公司返还环保装置1台并赔偿损失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奥尔电炉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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