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局长。
原告陈某甲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