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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小冀镇东街村一联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

负责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高志毅,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09年6月11日公告拍卖小冀镇X村一联队原仓库院,原告知道此情况后,认为自己于1988年便购买了该院的土地及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另查明,案涉土地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基础在于认为拥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受到法律保护,因尚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另,案涉土地和房屋系一体的,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应随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解决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白某某。

上诉人白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原审经审理也查明侵权事实存在,但为回避矛盾将该案推给人民政府处理显属不当。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答辩称: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与土地享有权益。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白某某诉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侵权,应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作为前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只有经过登记,才受法律保护,否则产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并未经有权机关登记,故原审以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白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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