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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乙、吕某丙、张某丁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张某丁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70-X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吕某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不服,均以“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70-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李东华

代理审判员宁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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