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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0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虹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称:2002年2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儿子龚X和女儿龚XX相继出生,但感情并未好转。2009年农历10月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哺乳期的孩子不管不问,即使春节也未回家。因此,我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我完全同意离婚。但是我提出以下条件:1、婚生两个子女,男孩归原告,女儿归我。2、婚后共同财产应分我一半。3、原告在2007年借我父亲3000元,应归还。

针对自己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0年元月二十一日封丘县公安局陈桥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2、证人胡XX庭审证言及原告代理人调查胡素青笔录一份。3、证人刘XX庭审证言及原告代理人调查刘XX笔录一份。4、龚X、龚XX户口本各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王某某已失踪并无法照顾子女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原、被告经陈桥镇X村张XX介绍相识,2001年腊月二十六日举行典礼,2002年2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叫龚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叫龚X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要求。被告在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原告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但被告至今仍无音讯。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又因被告外出后至今无音讯,致使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离家出走后无音讯,无法妥善照顾其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且两个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根据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不宜再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对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抚养费要求,本院不予干涉。答辩中被告要求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和要求原告归还其父3000元欠款的请求,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龚X和龚XX随原告龚某某生活。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某钦

审判员马恒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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