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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为了达到将空白的假发票贩卖给他人的目的,从2008年开始,多次到柳州火车站附近找到非法刻章人员,伪造柳州京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企业单位的印章。200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其租住处柳州市X街X巷X号X楼X号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房间内查获各种印章69枚。经鉴定,查获的柳州京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柳州饭店印章、柳州市捷达文化用品经营部印章、柳州市大可以饭店印章、柳州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五星商业大厦印章、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肖正春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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