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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08.18.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18  当事人:   法官:羅森德   文号:97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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