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