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白天鹅货运信息服务中心。地址:三门峡市铝厂花坛北侧白天鹅酒店停车场门口。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中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三门峡市白天鹅货运信息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承、托、中介三方的运输协议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签约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有关法律部门仲裁,故本案应由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主管”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上诉人三门峡白天鹅货运信息服务中心作为中介方与承运方内蒙古昌运运销有限公司三方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运输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协议书生效后出现的违约和纠纷的处理,如承托中介三方协商调解不成,则由签订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有关法律部门仲裁。虽然2009年6月24日张某某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如车辆出任何问题,由本信息部与货主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该证明系张某某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抗运输协议中对纠纷解决主管部门的约定。该案仍应由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英
审判员郭相耀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焦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