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河南栋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山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台某某,主任。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某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6)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玉,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村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6)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王某甲。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宁宇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