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联城社区X组平安村X号。
委托代理人武滔滔,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培、原审被告罗某某、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陈某甲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