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丙,男,汉族,双峰县人,儿童,住(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朱某丙之父。
被告秦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朱某丙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丙与被告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丙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丙承担。
审判长周某遐
人民陪审员毛展玉
人民陪审员彭铁山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