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云,绰号:小孬),男,生于1990。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6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11月21日晚,罗金宝(已判)纠集被告人侯某某与郭京卡(已判)等人在禹州市X路爵士酒吧同沈志凯(在逃)等人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侯某某积极参与伙人持刀与对方殴打。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1日晚,罗金宝(已判)纠集被告人侯某某与郭京卡(已判)等人在禹州市X路爵士酒吧同沈志凯(在逃)等人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侯某某积极参与伙人持刀与对方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贺XX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朝焕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