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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干部,住株洲市石峰区湘河居委会霞湾。

委托代理人凌,株洲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原株洲玻璃厂退休人员,住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头。

原告冯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某,于2007年3月28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看重钱,经常要钱。2008年开始,夫妻关系不好,夫妻经常吵架,经多次协议离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陈口头辩称:被告与原告冯经11年恋爱,被告对原告冯及原告母亲和女儿予以关心爱护照顾,母亲和女儿生日时辛苦操劳,母亲生病时予以照顾,视同亲生母女,至原告母亲病故和女儿成年,被告才与原告冯结婚。被告帮助原告冯经营诊所,替原告还清了欠帐。原告至今欠被告2500元未还。原告突然提出离婚,且于2010年6月18日和28日,原告带亲属到被告家,打烂被告家某某、板某、相某等物,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某,于2007年3月28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未共同生育。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亦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至今欠被告2500元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冯自愿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告冯欠被告2500元未还,计息500元,本息计3000元,由原告冯在2010年7月19日支付;

三:原告冯打烂被告陈家某铁门等,原告冯赔偿被告陈3000元,由原告冯佳珊在2010年7月19日支付;

四:原告冯和被告陈个人用品归个人,原告冯在2010年7月19日交付被告陈家某钥匙给被告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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