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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8.08.九十七年度苗小字第二四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08  当事人:   法官:伍偉華   文号: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駁

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

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97年7月31日

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卷第99頁)。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97年8月7日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為證

(見卷第100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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