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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宁晓,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某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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