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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给付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元月26日督促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岚皋县X乡X村委会向申请人交付x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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