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59岁。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自2003年底以来,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后,无证非法行医。开封市顺河区卫生局于2008年6月5日、2008年12月4日、2009年8月6日三次对其行政处罚后,被告人赵某某再次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白XX、朱XX证言;开封市顺河区卫生局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的配药单、药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朱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