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文XX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