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