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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a,男,汉族。

被告胡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市闵行区A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潘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前女友分手后情绪差,出于尽快走出感情阴影,与被告恋爱结婚,被告却隐瞒其家庭成员,因此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家人剥夺原告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支配权,夫妻生活不正常,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潘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有一哥哥,介绍人是否将此告知过原告,我不清楚,但此事与我们的婚姻没有关系。被告患有妇科病,希望原告谅解被告。几年来,夫妻感情也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a与被告胡a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生育女儿潘b。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由于被告患有妇科毛病,夫妻生活减少,被告父母未与原告商量将家中物品调换成新品,致使原、被告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被告因患病夫妻生活减少,原告应体谅被告,并应多关心体贴被告。被告父母未与原告商量将家中物品调换成新品,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沟通,使双方产生了误会,大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解决。但这些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矛盾,关键是如何妥善解决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a要求与被告胡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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