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某。
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某。
原告X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米脂县X某。
被告X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某。
被告X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X某、X某、X某X某被告X某X、X某X、X某X某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宏斌独任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2年1月9日原告X某三人与被告X某X某人签订合同承包了位于子洲县X某艾家畔村土地开发项目N8标段回填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X某X某人支付原告X某三人工程款480000元。工程完工后未被子洲县国土资源局初验验收合格,被告X某X某人又对该工程进行了回填。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告X某X某人支付给原告X某三人工程款121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X某三人起诉来院,请求被告X某X某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某X、X某X、X某X某欠原告X某、X某、X某X某程款由被告X某X、X某X、X某X某2012年8月13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工程款25700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子洲县X某艾家畔村土地开发项目N8标段回填土方工程验收合格与否与原告X某、X某、X某X某关,由被告X某X、X某X、X某X某责该工程验收。
三、原、被告双方不得再因本案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原告X某、X某、X某X某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