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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奚某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奚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3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董庶

书记员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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