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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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附近,趁被害人孙某在路边买菜之机,从孙某右肩上的环保袋内窃得一只黑色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1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联华OK卡一张及银行卡、居住证等物。当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时,被孙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赃款赃物照片,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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