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怀、刘某来:
关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来已按照(2011)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