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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

被告张某,女。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在2010年8月3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评估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停车费、查档费共计人民币3004.9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元,由被告张某承担人民币25元,原告于某承担人民币81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医疗费371.9元

交通费33元

误工费1120元(病假单共计1个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120元计算)

评估费120元

电动自行车修理费850元

停车费430元

查档费80元

共计人民币3004.9元。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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