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
被告张某,女。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在2010年8月3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评估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停车费、查档费共计人民币3004.9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元,由被告张某承担人民币25元,原告于某承担人民币81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医疗费371.9元
交通费33元
误工费1120元(病假单共计1个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120元计算)
评估费120元
电动自行车修理费850元
停车费430元
查档费80元
共计人民币3004.9元。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