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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南召县X镇X村柳树构组杨树长坡荒山上非法种植罂粟1112株。2010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刀片等工具在该地块收割已经成熟的罂粟时,被南召县公安局留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所种罂粟全部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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