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与张某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住所地:临颍县X镇。

负责人:晁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培杰,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甲于2007年8月2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支付存款本金3000元,利息100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不服,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苗春凤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