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湘辉旅行社、被执行人明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某执行人明某有一大型汽车登记在长沙市湘辉旅行社名下,牌号为湘x.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明某所有的登记在长沙市湘辉旅行社名下牌号为湘x的大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明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明某可以使用被查封汽车,但因被执行人明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吴苑子
执行员范来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母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