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晚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杜××因琐事在南召县X乡X村刘某某家门前发生争吵,后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打中被害人杜××的脸部,致杜左耳鼓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被害人杜××的损伤属轻伤。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杜××申请撤诉。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