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烈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X号院3-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诉称,2002年8月7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卫办医发[2002]X号文件,批复同意中华医学会委托原告出版由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简称《临床规范》)系列图书。2003年1月15日,原告与中华医学会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临床规范》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截止2006年8月,原告已正式出版了《临床规范》21个学科的图书分册,没有出版过任何与《临床规范》配套的光盘制品。2006年5月,被告在其经营的www.x.com网站上发布盗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及中华医学会名义非法出版的《临床规范》图书和光盘制品(每套均为18个图书分册和配套的38张光盘制品)销售信息,每套售价高达1788元。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且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规范》系列图书和光盘;在《健康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x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和被告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医学图书和配套光盘(简称非法出版物),并销毁库存非法出版物;
二、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有关前述非法出版物的销售信息,并删除其在百度(www.x.com)等搜索网站上的前述非法出版物销售信息的链接网页;上述期限届满后,如人民军医出版社在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的网站、百度及其他网站上搜索到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发布的前述非法出版物的销售信息,人民军医出版社有权要求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十万元赔偿金;
三、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在《健康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人民军医出版社审核,费用由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四、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北京德者科贸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军医出版社经济损失五千元。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