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男。
被执行人陈XX,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赵XX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认可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