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XX,女。
监护人冯XX,男。
被执行人李X,男。
本院2011年9月8日受理冯XX根据(2001)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405.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某X释放回家时间短,无收入。而且在服刑期间患有风湿性疾病,无执行能力,我院与李X之父李XX做思想工作,让其代儿子李X分期交付赔偿款,已交2千元,其余部分分期支付。致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