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