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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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