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卢劳仲(2010)办字第X号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无银行存款记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卢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