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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8月2日,陈XX被被告人余某骗到焦作参加传销组织。2011年8月5日晚21时许,陈XX为摆脱传销组织控制,利用其与余某等传销人员一起到三维超市买生活用品之机,报警请求解救。在三维商场南门附近,陈XX遇到了身着警服出警的焦作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刘某,陈XX向刘某说明情况后,刘某告知余某配合公安机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担心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余某拒绝配合调查,并挥拳朝刘某身上殴打,后又将赶来增援的民警马晓春跺翻在地。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XX等证言;被告人余某供述和辨解。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当庭供认不讳,与民警刘某陈述自己和宋永忠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三维商场附近有一男子被三、四个传销人员控制,需要帮助。我们在三维戴斯酒店门口,有一男子说是他报的警,他指着旁边穿白衬衣的男子(余某)就是不让他走的,我让他们上警车,穿白衬衣的男子(余某)用右手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我的手机、对讲机都掉在地上,后来又过来民警,期间,他还一直用脚乱踢、乱跺,把其中一个民警跺翻了等情节。证人陈XX证实:因为我被余某骗到焦作搞传销,不想搞,在三维商场的超市,我趁他们没有注意就打电话报警。在三维商场对面的政府门前,看见警车,我碰了警察一下,我还指了余某,警察让我们跟他走,警察上前抓他,他上去打了警察脸一拳,后三个警察按住余某,他用脚乱踢乱跺,把一个警察跺翻等情节;民警马晓春证实在协助控制人时被跺翻等情节;民警刘某被打伤部位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民警马晓春、刘某、宋永忠书写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余某的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在处罚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晓蔚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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