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邬震中,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迪逊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苑操场X号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迈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诉被告北京麦迪逊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于200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负担3437.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