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马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公园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安徽省蚌埠市综合楼X楼东户,上述两处房屋产权均归被告周某所有,原告马某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