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戴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返还原告张某租金人民币256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