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民经济合作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
上诉人田某为与被上诉人某村民经济合作社、田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0)辽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长春主审、审判员王英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1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英玉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曾威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