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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先后于2011年5月8日、5月24日、11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将此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于2011年11月29日书面通知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贺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刘书兰

代理审判员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宇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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