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X村X组。
负责人王某甲,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陈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孙中启,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X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X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许爱军,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中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