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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3日、24日傍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丁某乙、丁某丙、严某(均已被判刑)携带钢锯、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先后2次至本区X路X号中兴通讯二期工地在建研发楼十二楼楼顶,采用钢锯锯断的方法,从楼顶平台电缆桥架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412元的x×x+1×70mm电缆线10.9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樊某某、范某某、周某、丁某乙、丁某丙、严某、李某某、王某、陈某丁、龙某戊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拍摄的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收条、丈量记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甲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二、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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