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
被告张某
案由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4月21日非婚生一子张XX,现原告要求确认张XX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非婚生之子张XX(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