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
被告庄某,男。
委托代理人陶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19日14时40分,在本市X路约20米,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庄某应于2010年8月1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牵引费(凭据);
二、被告庄某应于2010年8月1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192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庄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