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晓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给付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丽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某